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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理不清的雇佣关系:是你欠了我的工资,还是我欠了你被盗的公款?

发表于 2013-1-14 15: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IP属地: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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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阐述:廖云秀,就职于宜宾江安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从事出纳工作,每月工资1565元。2002年1月30日晚,该养护路段财务室被盗79290元,时至今日县公安经侦大队对此案也调查无果。2011年9月,廖云秀从单位内退,按照每月工资700余元,扣除于各项保险款,每月还应实领461元,直到如今,每月这461元也未领取到一分。原来因由十年前的那宗盗窃案未有破案,于是单位拟定被盗现金应由廖云秀支付,并通知其应于2012年11月30以前赔偿47574元(79290元的60%),所以开始每月由廖云秀的工资内扣除当年的被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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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单位近一年未发放工资,这让经济本不宽裕的廖云秀的生活更加拮据,于是廖云秀于2012年10月向江安县劳动仲裁部门递上了申请,希望取回工资,但仲裁部门由于证据不足,驳回了廖云秀的申请。于是2012年,11月5日,廖云秀向江安县人民法院诉讼了民事起诉状,希望公路养护段能够支付2011年9月起的工资,及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拖欠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补偿金6260元和加倍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未支付工资报酬的赔偿金12520元。今(10)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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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庭后,廖云秀对笔者说到,“2002年1月30日,被盗取的现金是应发放的工资,我们很多员工都是在野外工作的,当天因为交通不便,所以没能向平常一样到野外发工资给员工,回来我准备放进保险柜,但是那天保险柜刚好打不开了,我就只好放在单位的一个铁皮柜子里,结果第二天现金就被盗取了,公安局的来侦察,结果一直没能破案,单位本来一直没提起这件事情,结果直到我去年开始内退领取退休工资了,他们也就开始扣工资不发钱给我了,本来我就每月只有461元了,现在一分都不给我了,我勤勤恳恳干了一辈子的工资,结果到头来却是这样的结果,太不公平了!为什么没破案,就要让我做替罪羔羊,是不是如果永远不能破案,那么我永远就要做替罪羔羊,难道这就是我为单位掏心掏费一辈子最后的下场吗?为什么要在我退休后才来说10年前的事情,当年怎么没有说过?”廖云秀气愤的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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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江安县公路养护段则认为,目前,廖云秀已经到了单位规定的内退年龄,需对其进行责任划分,“为解决此遗留问题,我们已多次到了江安县公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都未找到解决此事的解决方案,如果按照财经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被盗现金应全由廖云秀赔偿,但因为廖云秀经济情况也困难,所以只需要她赔付百分之60,而且当时本来就是她违反了财务制度。”江安县公路养护段一名负责任说到。

     随后,廖云秀的代表律师蒋及军、李自宝向笔者就此案作出分析,“单位将原告应享有的待遇冲抵赔偿款的行为法律依据均是不足的。本案中,虽然原告已经内退,但双方依然保留有劳动关系,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应享有的待遇。原告主张的是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待遇,与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单位也应该通过合法的程序做作出与原告过错相适应处罚决定。本案中,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应是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尚未侦破前,单位责令原告承担60%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蒋及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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