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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怎能混同于“买娼”

发表于 2013-1-13 03: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南 IP属地: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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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条号称广东华商学院“校训”的微博,在网上热传:“一切不走天桥的过马路都是违法横跨;一切不领证的男女关系都是违法嫖娼;一切不属饭堂的餐厅都在用地沟油。呼吁广大同学,如果走,上天桥;如果吃,上饭堂;如果爱,请领证。”同时被在网上披露的,是一条院方传达的通知节选,其内容让人瞠目结舌(1月9日《羊城晚报》)。
所谓“校训”,显属恶搞;所谓“通知”节选,堪称“奇文共欣赏”。为便于赏析,照录于下:“禁止男女生到在学校周围及内部开房,尤其是收费站前面原职院路口对面的房间去开房住宿,现在公安局已经通过监视器发现了很多非法同居,一旦抓住,被一律将被认定为男女生滥交,或者买娼行为……”首先让人惊讶的是文句,在高校混饭吃的人,无论是谁,也不该整出如此差错百出的文句。低下的人文素养,与低下的管理水平,似乎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不然,何止于将大学男女学生的“开房”,一律混同于“滥交”,甚至于“买娼”?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现行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在2005年就对原有的《规定》作了修订,备受关注的“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在新规定中废除。按照教育部官员的解释,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
既有这样的《规定》,大学男女学生纵然“开房”,也不可一律混同于“滥交”与“买娼”。性关系上的“滥交”,必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男女之间;违法犯罪的“买娼”,则必须存在金钱交易。广东华商学院的任何规定,都必须与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否则,就涉嫌违法。
2005年出台新《规定》的时候,教育部官员作过解释,没有规定不代表提倡;家长和社会,也不会鼓励大学生结婚;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学生也没有因新《规定》的出台而出现群起结婚的现象。但既然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如果他们执意要享受这个权利,“开房”也就算不得“大逆不道”,至多违反“公序良俗”而已,需要的是道德层面的规劝。既不可认定为“滥交”,只要他们是一对一的交往;更不可混同于“买娼”,只要他们没有金钱交易。
华商学院出台如此规定,无疑是为了加强管理,无疑是对学生负责任的表现,也无疑说明学生确实需要加强管理。学生通过“校训”来恶搞,并非说明学生理解不了这样的初衷。实在是学校当局的管理手段,陈腐得可怕,迂腐得可笑,其效果适得其反,在所难免。因为在这样的规定里,看不到学校关爱学生的善意,看到的只是置学生于死地的敌意;感受不到视学生如子女的温情,感受到的只是无所不用其极的暴戾。
管理创新,看来不仅仅只适合于提高企业素质;在高校管理中,居然也有学会把学生当人的要求。在最有理由体现人文关怀的地方,如此毫无人文关怀可言,足见要让“以人为本”从理念层面走向实践层面,依然任重而道远。
来源 >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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