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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x珍和邱x华容留**案作出一审判决:李x珍和邱x华二被告人均犯容留**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李x珍和邱x华二人系“姘居”关系,2013年初,57岁的邱x华和42岁的李x珍商议,将二人租住在江安县迎安街上的房屋进行改造,用于经营“荤”茶馆,李x珍负责日常管理,邱x华在闲暇时协助经营,二人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在自己经营的茶馆内**。
2013年11月28日,李x珍容留妇女王某某、谭某某在其茶馆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年12月2日,邱x华容留妇女熊某某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准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4年4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后认为,李x珍和邱x华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茶馆为名,多次容留妇女在其茶馆内**,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容留**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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