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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巩固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的成果,动员全体市民行动起来共同杜绝损害城市形象和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不文明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营造洁净靓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井盖、座椅、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交通设施(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损坏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树木、擅自砍伐树木、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城市环卫、园林、市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对损毁城市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各责任主体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的,从严惩处。
七、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公共设施,共同做好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举报电话:110 、12319、262248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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