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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2日上午,宜宾屏山书楼派出所在对辖区场所开展治安检查过程中,当民警对书楼镇书楼村一茶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茶馆老板林某神色慌张,民警上前询问其吞吞吐吐。
网络配图
随即,民警对茶馆内的房间进行查验,发现一男一女在房间内衣不覆体,涉嫌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随后民警将相关人员依法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 赵某(女,江安县人)与陶某(男,屏山县人)在茶馆老板林某屋内商量好价格后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林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二人提供卖淫嫖娼场所,被民警现场抓获。
目前,赵某与陶某因卖淫嫖娼被我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茶馆老板林某因容留卖淫被我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
公安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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