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现将《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2018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专项斗争期间,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江安县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新农村建设、能源开发、征地拆迁、土地变更确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过程中强取豪夺、强拆抢占等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二)利用宗族势力或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逞强斗狠、行凶作恶、欺压百姓、抢占市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收取保护费、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选举,影响操控村级组织协商议事等管理,或通过拉拢支持当选进行利益捆绑,利用资源分配制约掌控村民,侵占掠夺集体资源和公共财产,对抗基层政府的宗族恶势力。 (四)利用宗族、宗族势力,裹挟群众与党和政府对立,挑起群体性事件,煽动不法分子堵路、堵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团伙。 (五)盘结黑恶势力或为其充当“保护伞”,垄断集体资源,抢占集体和群众土地等财产,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贪污腐败的“小官大贪”、宗族恶势力等。 (六)盘踞运输、物流、集贸市场、工矿企业等行业场所非法经营、抢占货源、强拉强运、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市霸、菜霸、矿霸、砂霸等团伙。 (七)插手各类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职业工闹”等黑恶势力团伙。 (八)操纵、经营赌博、色情场所,实施组织介绍强迫留容妇女卖淫,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 (九)利用邪教、封建迷信等拉拢裹挟群众、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争夺群众、争夺人心、干扰基层民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基层干部勾结黑恶势力或为其充当“保护伞”,垄断集体资源,抢占集体和群众土地,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二)利用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团伙。 (十三)恶意煽动村民滋事、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四)强揽工程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五)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六)插手民间纠纷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七)进行非法高利放贷的违法犯罪分子。 (十八)其它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接警举报电话转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31—2622121,0831—7930102。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件请寄: 将举报信件投入扫黑除恶举报信箱(各乡镇和重点区域均设有举报信箱),或邮寄至四川省江安县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203室(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644200。 (三)网络举报 邮箱地址:344374129@qq.com (四)直接举报 直接到江安县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203室(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部门向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办案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办案机关进行登记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级线索:对侦破省级督办、部级督办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部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三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省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四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五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立为一般黑恶势力等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六级线索:举报一般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原则上奖励100元。 第七条 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由办案机关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报县扫黑除恶办审核批准后,由办案机关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办案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办案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有关单位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