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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县级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县级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县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实施2017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以下称: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见附件6)。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其所辖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 (一)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年度检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资料报送地点:江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窗口,联系人:李本玉,联系电话:2632079。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设置、变动和人员情况; 6.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7.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有关情况。
(三)年检申报材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参检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报检。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帐号复印件。
5.有服务性收费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6.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收入5万元以内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对该社会组织收支状况审核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执业许可要求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如办学许可证等;如许可证上的基本登记事项与登记证书不一致的,请年检前办理变更手续。
8.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尽快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另附一份未建党组织的情况说明。
(一)年检初审评定。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年检通知转所属社会组织,并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参照年度检查审查标准(见附件5),严把年检初审关,给出初审等次。
(二)核销会费专用票据。请持有从县民政局领取票据的社会团体,将已用完票据交回县民政局财务处核销。票据仅用于会员收费,如用于收取其他费用,相关责任自负。
(三)健全规范财务管理。没有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组织应在年检前设立银行账户,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四)年检通知和年检结果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新江安》和江安橙乡网上公布。
说明: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检查的表格与2016年年度检查的表格不一致,请按2017年表格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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