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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民政局 江安县财政局 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残联: 为贯彻落实全省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视频会精神,根据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10号)和宜宾市民政局、宜宾财政局、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民政〔2018〕67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联审核、民政局统一发放,为作好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及资金发放 (一)补贴对象 具有江安县户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办理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办理程序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残联)登记办理,填写护理补贴审批表,并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由乡镇残联牵头办理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由乡镇残联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合格后转县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再将资金划拨到各乡镇由乡镇发放到个人。 (三)补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助。以后随政策调整而调整。资金由中省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构成。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护理补贴。需动态管理,按月实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民政、残联、财政要高度重视,协调合作,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将资金及时按月按实发到补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办理程序规范,档案完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残疾人死亡、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或转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民政办当月上报次月停发,每季度末由乡镇民政办及时上报增减变动情况。 附件:1.江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江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停发表 3.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 4.宜宾市民政局宜宾财政局宜宾市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宜民政〔2018〕67号) 江安县民政局 江安县财政局 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3月14日 附件1 江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供参考) 乡、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老年福利补贴 □ 因公致残护理补贴 □ 离休护理补贴 □ 工伤保险生活护理 □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申请人(监护人/代办人)了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受理申请。经初审,申请人 资格条件。 经办人签名: 分管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分管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定意见: 经办人签名: 分管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江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停发表(供参考) 乡、镇: | | | | | | | | | | | 死亡 □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 户籍迁出 □ 其他 □ | [t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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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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