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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保价20万,杨女士称,这10斤燕窝系母亲所有,是近年保存下来没有食用完的。后来,母亲将燕窝以20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北京的朋友沈先生,双方签有购买协议。 不想,这批燕窝抵达收件方后发生破损,收件方拒收。
杨女士认为,燕窝受损度达80%,顺丰速运应按20万的投保金额予以赔偿,燕窝由顺丰速运处置。但前期协商中,顺丰速运只给出4万元赔偿,杨女士不予接受。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6月,杨女士将顺丰速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20万的保价进行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杨女士的诉求得到支持。判顺丰速运赔偿原告方货物损失20万元,并退还运费391元。
但顺丰速运不服,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14日下午3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邮寄物品合同纠纷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第一,涉案燕窝是否灭失;第二,包装、运输责任如何划分;第三,赔偿问题适用哪些法律条款。
针对第一争议焦点,上诉方称,燕窝抵达北京沈先生处时发现受损情况,后经电话向杨女士确认,这些燕窝发回了四川顺丰速运成都理赔处妥善保存至今。因此,涉案燕窝不存在被上诉方在一审时所称的已经灭失。而被上诉方认为,涉案燕窝抵达沈先生处之后,在未征得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被私人拿走,没有经双方确认封存。因此,上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用于询价和在一审中出示的燕窝就是杨女士邮寄到北京、沈先生所收到的燕窝。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上诉方认为,燕窝属于易碎品,有其特殊性。因此,燕窝的外部包装责任属于快递公司,内部包装责任属于寄件方,寄件方应做好内部包装确保燕窝安全。此次快递燕窝过程中,外包装没有损伤;燕窝受损的直接原因系内部摩擦、碰撞所致,系内部包装所致,寄件方承担责任。而被上诉方称,首先,寄件人再三告知收件员,燕窝易碎、妥善安全包装,已尽到告知义务;其次,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该确保快件安全,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
针对第三争议焦点,上诉方认为应该主要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应该根据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对于高出实际价值部分,应予以减除。商品的实际价值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而被上诉方认为,赔偿问题应主要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为收件员代表公司收取货物、收取费用以及认可20万元投保金额的时候,即说明双方认可了商品的价值,合同关系确定。在商品出现受损和灭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此新闻一出,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大讨论。有的认为燕窝就算碎了也不影响食用,没必要原价赔。有的认为,既然保价了就应该按条款赔偿。 [siz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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