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个体参保人员保险费征收工作的
通 知
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已公布,我局将从2017年 9月1日开始全面征收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养老、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参保缴费人员及时、就近缴费,我县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江安县支行网点开展了社会保险费代收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正常缴费,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银行柜台代收:缴费人员持参保人身份证和现金或本行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在县工商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江安县支行网点柜台缴纳当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银行自助缴费:缴费人员持参保人身份证和本行办理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在我县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点大厅的自助终端机上自助缴费。
3、基层平台MIPOS缴费:缴费人员持参保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到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刷卡缴费,缴费成功后,MIPOS 机将打印缴费小票供参保人作为缴费凭据。
4、工商银行“社保e缴费”方式:参保人可采用“社保e缴费”方式,通过工商银行自助终端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我县社保局服务大厅从2017年起不再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当年正常缴费业务。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参保人还需到县社保局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通过上述方式缴费遇到问题无法办理的,需持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局大厅办理。
2、本年12月前需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只到退休当月的。
3、个体参保人员按158号文件规定办理1996年1月-2011年6月期间中断补缴的。
5、在省平工资出台前,为不影响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报销,需按上年标准先预缴费,待省平工资出台后,再办理补差缴费的。
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逾期未缴纳的,次年将不再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