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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安 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的 通 告 江公通字【2017】01号
为深入推进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创建工作暨 “亮剑保平安 忠诚迎盛会”专项行动,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江安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城区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商业区、机关、单位等公共场所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所有中、小型汽车应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周边企事业单位、小区、地下停车场等有停车位的地点进行停放,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停放。所有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应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车头一致向外。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将作如下处理: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150元罚款,依法拖移机动车。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50元罚款。 (三)在禁止停车路段违反禁令标志停放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四)长期占用临时停车位、城市道路的“报废车”、“僵尸车”,未自行移走或无法联系车主的,依法拖移并作处理。 (五)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瓶车,依法拖移并作处理。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且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自觉抵制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为营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环境做出贡献。 举报电话:110、122 特此通告
江安县公安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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