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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下午,杭州一所学校的教室里,11岁女生雯雯(化名)正在写作业,突然被一枚“飞镖"击中头部。飞镖一角深深插入颅骨,被紧急送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急诊医生见了吓了一跳,只见雯雯左侧头顶被插入一个十字形的飞镖。当即,急诊科打电话,向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沈志鹏接到急诊求助。
沈医生赶到现场一看,虽然是玩具飞镖,但是仿真度特别高,是金属制品,四个角非常尖利,其中一角牢牢插入雯雯头顶左侧。
雯雯家长十分担心紧张,“女儿下午课间时在教室里写作业,同班同学在玩飞镖时,不慎将她砸中的。"
当即,沈医生立刻安排雯雯做头部CT检查,发现飞镖一角穿透头皮2厘米左右,已经伤及颅骨。但具体伤到什么程度,只能通过手术探查才能发现。但是,做开颅手术,对雯雯的创伤会非常大。 和医生再三讨论研究后,雯雯家长决定直接清创拔出飞镖,这样能减少手术损伤。
前天晚上10点左右,手术开始了。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已经穿透整个颅骨,所幸的是,被颅骨下一层黏膜挡住,没有损伤到脑实质。整个手术进行了一个小时,非常顺利。 伤到雯雯的飞镖,到底是什么玩具? 据了解,这个飞镖是动画片《火隐忍者》里的仿真飞镖,很受小朋友欢迎。
沈志鹏说,门诊中遇到形形色色的患儿,被玩具伤到的也有,但大部分是玩具枪之类的,被飞镖砸中插入颅骨的,还是第一次遇到。
沈医生提醒,现在网上和学校周边的玩具店,都有类似的玩具卖,仿真度很高,很容易发生意外危险。建议家长和老师管好小朋友,以防意外发生。
作为老师和家长,飞镖这些危险的玩具当然不能给孩子玩,但是生活中一些很普通的东西,在熊孩子手里也可能很危险!
危险物品一:干燥剂
很多小朋友喜欢吃的零食里面,都会放有干燥剂。
很多人可能从来不在意,其实干燥剂也很危险! 干燥剂主要分两种:氧化钙(生石灰)和硅胶干燥剂。
硅胶干燥剂性质稳定,而氧化钙遇到水则会发生反应。
把氧化钙干燥剂放到保温杯里,倒入70度热水,30秒钟水就沸腾了! 刚才是带着包装放进去,如果把干燥剂的袋子打开,让干燥剂直接接触70度的水,不到半分钟,拧紧的杯盖直接被炸开! 换了几款其他的保温杯,无一幸免!且一款玻璃杯,杯底更是直接被炸穿! 如果熊孩子贪玩,把干燥剂放进水里,不管是炸裂的杯子碎片还是滚烫的水,这都是很危险的。
危险物品二:牙签弩 牙签弩是一种微型的弓弩,大概只有手掌的一般大小,说是小孩子的玩具,发射的也是牙签、棉签,不过我们网购来的牙签弩,商家还“很贴心”的送了金属箭头! 不过这样的牙签弩,威力还是很大的!用竹制的牙签弩发射牙签,很轻松就能射破气球! 换成金属的牙签弩发射牙签,可以穿透A4纸,再射破后面的气球! 就算是把A4纸换成硬纸板,竹制的牙签也能轻易射穿硬纸板,并扎破后面的气球。 如果把牙签换成钢针(补衣服用的针),可以轻松射入猪肉,而且钢针射入猪肉的部分,起码有3-4公分! 要是不小心射在人身上或者面部,后果不堪设想!!
危险物品三:海洋宝宝 虽然已经是不能再老的老生常谈了,不过走过街头小巷,给孩子买海洋宝宝的家长还是不少!
海洋宝宝的玩法就是把它泡在水里,然后它就会慢慢“长大”。
我们经过测量发现,刚买来的海洋宝宝直径大约为3mm,重量大约为0.02g,真的是米粒一样的大小。 放进水里之后,长大的速度很快,5小时之后,直径从3mm变成16mm,重量从0.02g变成2g多! 变化最大的一颗,重量从0.02g变成2.928g,是吸水前的145倍!即使是最小的,也能达到吸水前的77倍! 而且长大后的海洋宝宝并不再柔软,硬硬的且很有弹性! 试想这样的东西如果被小孩子误食,一开始没有察觉的话,睡一觉醒来……
危险物品四:水枪
可能每个孩子都有一把水枪,水枪的危险在于射伤眼睛!
我们买了市面上的7款水枪做实测。 测试发现 普通水枪射程:7.5米 电动水枪射程:7.8米 气筒式水枪射程:9米 加压水枪射程:10米 破坏力方面 我们用A4纸在30cm处射击 普通水枪:1.8秒击穿1章A4纸 气筒式水枪:4.3秒击穿4章A4纸 加压水枪:3秒击穿20张A4纸 电动水枪:10.9秒击穿2张A4纸 这样的威力如果打到眼睛上,可能造成眼内出血、青光眼、视网膜裂孔!
最后,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学生受伤如何赔偿?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哲弘就这个问题解答:
首先我们要判断“侵权”同学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如果是故意,并且构成轻伤以上,“侵权”同学年满16周岁,这就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侵权”同学年14-16周岁,存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伤情没那么重,“侵权”同学的年龄也低于上述标准,那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及道歉等)。
如果“侵权”同学的行为属于过失,那其只有在年满16周岁,且其行为后果造成受害同学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源于意外事件,纯粹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则应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方、受害方、校方之间进行补偿。
当然,学校在此这类事件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下,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同学是10周岁以上,但是未成年,其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施暴者不是同学,而是校外人员,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大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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