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近年来,有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对保健食品缺乏认识,利用健康讲座、免费义诊、赠送礼物等活动形式,吸引老年人参加产品推介会,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致使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上当受骗,不单造成财产损失,有些还会贻误病情。 近日,江安县就查获一起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案件:
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江安县江安镇西正街某食品经营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里面聚集了不少中老年人,都在争相了解、购买一种名叫“人参琵琶雪梨膏制品”的产品。店内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讲解该产品疗效,并宣称该产品具有润肺止咳、强生健体的功效。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产品进行了调查。
该批“人参琵琶雪梨膏制品”堆放在该店货架及库房内,标称是由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外包装上并无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属普通食品。但当执法人员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上查询该产品标称上的生产许可证号时,并未发现该许可证号。执法人员随即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的食品为由,依照程序将该批产品予以扣押。经在QS和SC数据库作进一步查询和比对后,均未能查询到该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信息。江安县食药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邓某于2016年11月从内江某药业公司购进该批产品,共计购进一件(50瓶),无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资料,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购进价。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有明确标价,表明为售卖产品。当事人辩称没有销售,自己吃了5瓶。对当事人的辩称,当地食药监局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了虚假的生产许可证号,而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江安县食药监局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针对其将普通食品作用夸大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和约谈。
该案是宜宾市在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借鉴性强。商家在销售时,把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甚至药品,夸大其功效,以打亲情牌、送小恩小惠的形式骗取老年人信任。而且本案中的“食品”还是涉嫌使用虚假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在质量上都难以保证,更何况疗效!
这起案例也再次警醒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时要认清标签标识和批准文号等,勿要轻信商家之言,给自己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责任编辑:梅妹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