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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11时20分,江安县阳春镇四川三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接报后,当地党委政府迅速组织消防、安监、应急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全力处置。宜宾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调集4个中队、10辆消防车、55名消防官兵前往处置,火灾在12时40分左右被完全扑灭。火灾造成仓库存放的无水亚硫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发生燃烧,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7万余元。当日12时30分,火灾被扑灭,幸无人员伤亡。
江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经过细致的火场勘查和走访询问,认定火灾原因为:当事人李某在该企业成品仓库违规进行切割作业,火星四溅,过失引起火灾。鉴于李某的过失行为,江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报请江安县公安局实施。
4月26日下午,江安县公安局民警与消防大队监督员依法将李某送至江安县拘留所执行,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工厂企业员工及个人,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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