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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公司因造假环保监测数据 被顶格处罚100万元

发表于 2017-3-16 09: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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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从省环保厅获悉,宜宾市长宁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宜宾丰源盐化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顶格处罚。


2016年12月20日,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会同市监测中心站对宜宾丰源盐化有限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


在对分析仪通标试验中发现通入5800mg/m?的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时,分析仪上仅显示为124mg/m?;监测人员实测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数据为114mg/m?,分析仪上仅显示为7mg/m?,涉嫌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执法人员立即就此情况询问企业及运维单位人员,对方否认对仪器“动过手脚”,辩称设备出现了故障。执法人员当即按照先行保存证据的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及站房进行了查封,并将现场检查情况报告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请求技术支持。


12月21日,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邀请自动监控设备方面的专家、会同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长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再次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在对仪器进行通标试验时,发现设备恢复正常,数据误差在允许范围内,未出现前一天存在的巨大差异。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登录日志,发现该设备在查封期间(12月20日23:00左右)有过管理员登陆记录。执法人员通过讨论、分析,在排除远程登录操作的可能性后,初步判定设备查封期间有人进入监控站房对仪器进行了操作。


经仔细比对20日查封时和21日启封时的封条照片,发现封条的位置有轻微挪动。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在事实证据面前,企业无法抵赖,承认了此前有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并在环保部门查封后,擅自揭开封条进入站房将设备调回正常状态,试图销毁证据。


长宁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顶格处罚;长宁县公安局对涉案的一名责任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500元罚款。(文章来源: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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