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江安

江安本地及江安人关注的社会热点新闻资讯!
  •  21232帖子
  •  94943讨论
  •  885关注

宜宾一男子图让利购物未要票据 电脑出问题后维权难

发表于 2017-2-14 10: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958 0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宜宾一男子图让利购物未要票据 电脑出问题后维权难宜宾新闻网勾丽蓉2017-02-14 09:42
[url=]我要分享[/url]
0





吴先生购买的显示器使用了一个多月后就坏了。(宜宾(微博)新闻网 勾丽蓉 摄)

宜宾新闻网2月12日讯(记者 勾丽蓉)商家给消费者便宜价格,未给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事后电脑出现问题,商家不愿理赔,2月11日,宜宾消费者吴先生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今年年初,宜宾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花费近4000元,不料刚用了一个多月,电脑就不能正常使用了。“开始时,电脑屏幕有横杠,后来主机也坏了。”吴先生说,最郁闷的是,当时购买电脑时,商家说不开发票可以给便宜点,于是就没有开具发票。

事情发生后,吴先生到电脑销售商处讨要说法,销售商表示吴先生购买的台式电脑是组装机无法开具发票,而且当时吴先生表示不要税务发票,在价格上还进行了优惠。对于此说法,吴先生认为不能理解,“显示屏是多少钱的就开具多少钱的税务发票,主机是多少钱的就开多少钱的发票,怎么无法开具发票呢?”

经过反复协商,电脑销售商最终赔偿了400元给吴先生,并为其主机更换了内存条,虽然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但吴先生最终还是“妥协”了。“经过此事后,无论购买什么,我都要要求商家出具正规发票了。”吴先生说,他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其他消费者,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据宜宾市国税局稽查科工作人员介绍,对消费者来说,发票是维权的重要凭证,消费者不要发票,等于放弃事后维权的机会,小票以及手撕票不能代替正规发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遭到商家拒绝开发票,可先与商家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税务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江安人,我爱上江安橙乡网。欢迎大家加我好友噢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期待您打破宁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发表评论

© 宜宾市江安橙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删帖申请 | 

广告/投诉热线:0831-2620800

法律顾问: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 陈一男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ICP编号:蜀ICP备20010192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231530

川公网安备51152302000146号

电子营业执照

发布 联系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