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的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城乡创业者,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主体为拥有一定经济实体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资质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股权结构明晰,在江安境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明确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交易行为真实、合法。
(三)需在创业项目(创业实体)地的乡、镇政府推荐,在当地信用良好,创业计划真实、可行。
(四)个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关联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