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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日, 江安法院对申某某等八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该案传销组织已发展下线30余人,发展下线层级6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江安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等八人以bosmall网络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交纳的费用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此外,在bosmall网络传销组织中,被告人申某某是主要的发起者,也是策划者、操纵者;被告人郑某某是发起者、策划者、宣传者;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是江安会员的主要宣传者、管理者、协调者;被告人谭某某系宣传者、协调者;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钟某某是宣传者、培训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上八被告人均是bosmall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另查明,2015年4-7月,被告人吕某、谭某某、申某某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八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中五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缴传销资金和违法所得共125万元。 江安法院根据八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八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了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等八被告人除一人因怀孕被宣告缓刑外,其余七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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