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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变化

发表于 2016-8-4 09: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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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网络)


    ■不能超过房款总额的80%

    ■在宜宾市外四川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屋地址应在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户籍所在地

    ■购买的二手房和存量商品房(现房)在完税票据开具之日前24个月内产权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的期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前24个月内购房人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宜宾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变化,不能超房款总额的80%。这是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消息。

    据悉,为更好地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此外,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要求也进行了规范。

    ■ 购买自住住房这样提取

    《通知》规定,单独购买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产权所有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房款的80%。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于缴存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分别按合同约定的产权比例或平均产权比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缴存人与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购房总房款的80%。

    购买自住住房,其购房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核定其提取额度。

    在宜宾市外四川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屋地址应在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户籍所在地。

■ 偿还房贷这样提取

    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范围仅限银行贷款余额表上的主借款人及配偶。提取偿还宜宾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行委托逐月扣划还贷或一次性扣划还贷。提取偿还宜宾市内商业住房贷款、宜宾市外四川省内自住住房贷款的,在自行还款12个月以后,凭银行还款票据可每年提取一次用于还贷。一次性提前还清宜宾市内商业住房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有该贷款银行还贷过渡户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过渡户,还款人办理相关还贷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无该贷款银行还贷过渡户的,还款人还清贷款后3个月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 这些情况不能提取

    《通知》还规定,以下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与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共同产权关系的;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不能提供购房税票的;购买的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和存量商品房(现房)在完税票据开具之日前24个月内产权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期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前24个月内购房人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利用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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