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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总工会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提示函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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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总工会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提示函
江工劳监函字〔2025〕2号

全县各用人单位: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育友好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性别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严禁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三、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产假增加8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依法改善女职工用工条件用人单位应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生育友好工作环境。
五、推进女职工权益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中女性占多数的,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妇女组织或者指导女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江安县总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咨询热线(0831)8622611等方式反映。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江安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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