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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江安发生车祸后弃车逃跑,“喜提3日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24-11-6 11: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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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应向警方报案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如若存在侥幸心理肇事逃逸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下面小编用事实告诉你跑得脱马脑壳小侥幸终会换来大代价
违法案例

2024年10月25日20时许,江安交警接蔡某平电话报称:其驾驶车辆在环城路中医院路段被一辆号牌为川Q6L***的红色奇瑞越野车撞了,事故发生后越野车驾驶员弃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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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及拍照取证,并通过车辆信息锁定肇事嫌疑人。10月28日上午,嫌疑人王某到案,对当日驾驶车辆在江安镇环城路中医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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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王某因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安交警依法处王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3日,并于10月29日送宜宾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1.交通肇事逃逸将承担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肇事逃逸将自掏腰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3.交通肇事逃逸法律后果严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罪责加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逃逸只会让处罚升级,罪责加重,切不可存有一逃了之的侥幸心理。

来源:江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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