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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安一店一药房被没收、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15: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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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一:江安县某精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2023年12月4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江安县某精品店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柜台下方发现有“淘气猴”软性亲水接触镜、“仁康”软性亲水接触镜等产品共计10瓶,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在成都荷花池市场某商家处购入了上述产品共计50瓶,没有提供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索取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并处罚款4000元。

02案例二:宜宾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安县大妙镇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4年4月18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三黄片、抗菌消炎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9类药品共计177盒,不能出示有效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和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拟停止经营的泸州某大药房直接拿药品到门店售卖,进购药品共计177盒,货值共计3120元,该批次药品尚未销售出去,就已全部被执法人员扣押。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10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扣押的177盒(瓶)违法进购药品;3.罚款10000元。

来源:江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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