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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楼主| 发表于 2024-7-23 1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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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江 工劳监函字〔2024〕01号
全县各用人单位:我县已进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

二、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五、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对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七、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室外露天场所或33℃以上的室内场所工作。

九、按照相关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

十、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十一、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十二、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十三、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四、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十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对炎热天气下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把隐患查实、查细,整改到位。

十六、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江安县总工会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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