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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快来提供这6个人的线索

 楼主| 发表于 2024-4-12 11: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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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南溪区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曾小华,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永兴村5组37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61110xxxx
执行案号:(2023)川1503执1476号、(2023)川1503执1477号
执行标的:(2023)川1503执1476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79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097.00元;(2023)川1503执1477号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196033.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2840.00元。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曾小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举报电话:唐法官 0831-3327988、1938308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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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蒲运龙,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州区普安乡安明村胜利组。
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60809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39629.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94元
执行案号:(2023)川1503执1143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蒲运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举报电话:杨法官 0831-3327988、1938308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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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包练涛,女,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台村1组。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780507xxxx
执行标的: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0112.7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案号:(2023)川1503执1546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包练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举报电话:唐法官 0831-3328110、1938308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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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晓芳,女,汉族,1986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石林村1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860809xxxx执行标的: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案号:(2023)川1503执1513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晓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3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举报电话:唐法官 0831-3328110、1938308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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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茶花村1组22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60104xxxx
执行标的: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46917.6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执行案号:(2023)川1503执1176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举报电话:唐法官 0831-3328110、1938308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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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赵俊,男,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相山镇陈坊村罕浒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20613xxxx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529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吴赵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举报电话:周法官 0831-3327988、19383088170

附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八)举报时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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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浩哥儿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怎么这么多老赖
2024-4-13 08:22:47 回复 来自江安橙乡网APP
道具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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