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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鸭、鹅、盆、糠,偷不完,根本偷不完

 楼主| 发表于 2024-3-25 10: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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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看上的,没有不偷的。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万某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年近六旬的单身人士万某系江安县某镇某村村民,由于好逸恶劳、无所事事导致生活困难,于是打起偷盗本村和周边村舍村民鸡鸭鹅等主意。从2023年4月起,陆续有17户村民被万某偷盗,仅2023年11 月就有12个户人家的物品被万某盗窃,万某的“战利品”有鸡鸭鹅,有盆,有糠,有伞,还有喷雾器等,目光所至、心中有需,他就会偷偷偷,周遭群众苦不堪言。万某在偷盗时,有时被农户当场抓获,有时在偷盗后,农户直接去其家里找到丢失物品,有的家禽被万某偷盗后食用。后万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多次,仍屡教不改、继续祸害乡邻,案发后退还部分涉案物品给受害村民。


法院认为江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万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万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万某盗窃的财物部分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万某犯盗窃罪,判处前述刑罚。

江小法有话说法官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便宜,偷盗小物件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江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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