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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三八节”单位休假半天,曾美丽约上小姐妹去逛商场。刚好遇到商场的花车上睡衣进行“美好节日,美丽女人”的大型促销。曾美丽选了条真丝睡裙,1500多元的原价打折后只需300多元,曾美丽很是心动。正准备购买时,小姐妹提醒,花车的广告版上写着“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询问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也确认不能退换,而且还会在收银条上注明。曾美丽有些犹豫,不明白这样的标示是否有效,于是打电话咨询律师。
答:“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样的标示,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内容自始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经营者明知其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而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形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之类的条款,仍旧不能免责,其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仍旧存在,免责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消费者在遭遇违法格式条款时,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解,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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