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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老师的父亲退休后,在家无聊学会了炒股,“双11”的时候王老师在某电器商场为父母购买了某品牌电脑一台。使用两个月后,王老师无意中发现,新购的电脑显示屏有一个小米粒大小的光点时隐时现。王老师于是电话联系了电脑售卖专柜,要求免费维修。销售人员答复电脑均是经检验合格才出厂的,不会存在质量问题,显示器的问题应当是受到外力所致,不符合免费修理的条件,如果确定要修理,需要缴纳修理费用。王老师于是致电律师,请教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需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有时法律会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实际生活中,面对经营者的强势,加之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常常会出现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致使许多消费者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只能选择望而却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了经营者对耐用商品等的瑕疵举证责任,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三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要提醒的是,对耐用商品服务的维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仍然要对双方存在消费关系、产品有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就是,有一个时间点很重要就是6个月内,这也是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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