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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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问答:私教课没上完可以要求退费不

 楼主| 发表于 2022-6-6 16: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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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曾美丽的闺蜜付小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私教协议书》,约定:付小姐购买私教课时64节,总金额23680元;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会员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视为违约,须按照剩余课程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载明健身房经办人为杨某未约定专属私教姓名。协议期内,杨某时常督促付小姐按期上课,付小姐因工作忙去的很少2021年4月,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已过,付小姐发现课时未使用完询问杨某能否继续。杨某表示同意,同时告知因时间冲突将由陈某担任私教,付小姐表示同意。健身房将付小姐的电子会员卡有效期改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7月4日,付小姐尚有30节课仍未使用完毕,随即向健身房提出退课并退款的要求。对此,健身房表示,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书》早已于3月1日过期,健身房是因维护会员利益才同意付小姐继续上课,剩余课时可为付小姐再次延期至2022年4月,但付小姐未同意。因双方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付小姐决定起诉因健身房更换了教练而解除《私教协议书》,并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用11100元。
答:本案中,《私教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课时数、合同金额、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等内容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终止期限届满,合同债权债务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的效力,预付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未使用课程费用的请求权,并未随合同终止而一并归于消灭。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守约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违约方不得行使法定解除权,但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换取合同的解除。相关赠送课时、优惠课时等虽未约定对应金额,但与消费者购买付费课时的合同存在对应关系,在计算未使用课时余额时,应将赠送课程、优惠课程等加入总课程一并计算相关余额。

这个案件中有几个关键点:

1、关于涉案《私教协议书》的期限。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中关于课时数、金额、起止日期等内容的约定均根据合同实际情况手工填写,并非预先设立并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经双方协商并认可的合同内容,该协议书应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但付小姐于约定期限届满后征询健身房的意见,健身房同意付小姐继续使用剩余课时,应视作双方协议期限顺延至2021年8月31日。

2、关于付小姐解除协议并要求退款的请求权。双方所签订的《私教协议书》为预付费协议,付小姐一次性支付课程费用,健身房分期按课时提供私教服务。付小姐对其未使用的私教课程,已支付合同对价,但并未享受有权要求健身房返还未使用的课时费用,但需支付违约金。应认定为双方合同于付小姐提出退费时,2021年7月4日解除。

3、关于退费金额,付小姐主张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为健身房更换私教。私教合同具有一定的信赖基础和人身属性,若与会员约定了专属私教,健身中心不得擅自随意更换。但《私教协议书》未指定专属私教,且健身房在更换原私教前已告知付小姐并征得其同意,课后付小姐亦未以更换私教为由表示解除合同。健身房在合同期限内,对付小姐的上课时间及频率已尽督促提示义务,主要是付小姐怠于行使其合同权利,未保证合理的锻炼频率,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使相关课程至协议原约定期限乃至展期期限届满仍未使用完毕,健身房在合同履行中无重大违约情形,双方合同系付小姐拒绝履行而解除,而不是付小姐提出的更换教练而解除。因此,付小姐应根据《私教协议书》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健身房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剩余课时费退还给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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