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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发[2015]89号)相关规定: 一、 缴费时间以及缴费标准: 1、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时提供户口簿原件。 2、缴费时间:2016年度自2015年11月中下旬至年底,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3、2016年参保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80元;以户为单位,一个家庭户只能选同一档次。居民参保后,不论是否享受待遇,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4、以下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1)低保人员(12月中旬办理); (2)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Ⅰ、Ⅱ级); (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 (4)“三无人员”。 5、带上银行“银联卡”直接在社区刷卡缴费。 二、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费: 1、参保民居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table=454]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3万元
3、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以下三种情形:
(1)为连续参保缴费的;
(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3)死亡的。当年门诊费用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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