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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宜宾这9人非法采矿从中获利被判刑,细节曝光……

 
发表于 2020-6-8 14: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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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威慑作用,加大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宣传力度,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南溪法院利用远程开庭系统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九名被告人因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玉彬与被告人熊武奎、刘中成、李模金等人商量共同开采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6组“圆包山”(小地名)泥夹石予以贩卖获利。

挖掘场开工第一天,被告人张洪彬入股“圆包山”挖掘场。此后,除去每车支付给李玉彬的610元提成,挖掘场利润分成三股,熊武奎与万虎成一股,刘中成、李模金、李洪荣、李勇一股,张洪彬一股。

该挖掘场开工后,李勇通过被告人韩其林联系雇请两台挖机进行现场挖掘泥夹石,韩其林以挖机每工作一小时从中获利50元,同时在挖掘现场负责挖机调度及挖掘安全。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7日,上述九名被告人在“圆包山”共计开采泥夹石225车,获得货款共计27.91万元。

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五地质队检测,“圆包山”的泥夹石为矿产资源,被挖掘的泥夹石开挖量为13041.24吨(折合5433.85立方米)。经评估,该处的泥夹石单价为26.23元。故被挖掘的泥夹石总价值为34.72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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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玉彬、张洪彬、熊武奎、万虎成、李模金、刘中成、李洪荣、李勇、韩其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玉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洪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熊武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万虎成,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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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位于长江流域沿岸,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丰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的违法活动,给长江航道、河床安全及生态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近年来,南溪区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加强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保护环境资源彰显法治力量。
来源: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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