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153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水利等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县属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和缴费比例
县内各建设施工项目承建企业应依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在此基础上,也可自愿在商业保险机构参加有关商业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在江安县社会保险局缴纳。
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缴费金额,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待建项目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1.8%;
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1.8%×〔(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三、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审批监管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县域内各建设施工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督促建筑企业依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建设单位未提交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开工令等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按标段招投标并施工的,可以按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不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约定: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等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不予签发。
人社、住建、安监、工会、交运、水务、审计、财政、发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要形成合力,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职责,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和项目验收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建筑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核发、项目用工参保、安全生产管理等信息资源。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数据上报、组织协调参保缴费等工作,确保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县住建城管局务必督促项目承建企业将本文件文本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内容之一在施工现场上墙公示。
各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约定参加工伤保险事项,承建企业必须依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县内各建设施工项目的业主单位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必须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方可拨付。
县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不定期开展督查。因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使建设施工项目参保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缺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相应责任。
附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附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