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川府土〔2018〕224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0.4102公顷,作为江安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安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安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该批次用地拟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江安县底蓬镇底蓬村大豆山组、五斗秋组,吉庆村老章沟组,金银村青杠咀组;五矿镇金星村金星组、联吉组、联盟组,盐井村新龙组;仁和乡桂花村红石坎组;红桥镇联盟村水竹塆组;留耕镇黄龙村松林组;蟠龙乡合口坵村合口坵组;怡乐镇关口村斑竹湾组,公平社区公正组;迎安镇安宁村千金榜组;铁清镇新柳村共和组;大井镇大井村老屋基组;大妙乡建塘村合油坪组;桐梓镇踏水桥村陈家山组;水清镇解放村大房子组、吴家塆组。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底蓬镇底蓬村大豆山组3.8717公顷;(二)底蓬镇底蓬村五斗秋组0.1412公顷;(三)底蓬镇吉庆村老章沟组0.6725公顷;(四)底蓬镇金银村青杠咀组0.4799公顷;(五)五矿镇金星村金星组1.4091公顷;(六)五矿镇金星村联吉组0.2424公顷;(七)五矿镇金星村联盟组0.2809公顷;(八)五矿镇盐井村新龙组0.4830公顷;(九)仁和乡桂花村红石坎组0.1451公顷;(十)红桥镇联盟村水竹塆组0.0628公顷;(十一)留耕镇黄龙村松林组0.1186公顷;(十二)蟠龙乡合口坵村合口坵组0.1909公顷;(十三)怡乐镇关口村斑竹湾组0.4736公顷;(十四)怡乐镇公平社区公正组0.1345公顷;(十五)迎安镇安宁村千金榜组0.2743公顷;(十六)铁清镇新柳村共和组0.0864公顷;(十七)大井镇大井村老屋基组0.1580公顷;(十八)大妙乡建塘村合油坪组0.1730公顷;(十九)桐梓镇踏水桥村陈家山组0.1832公顷;(二十)水清镇解放村大房子组0.1842公顷;(二十一)水清镇解放村吴家塆组0.644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三)凡从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安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3日以川府土〔2018〕224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0.4102公顷,作为江安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该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地权利人的意见。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安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用途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定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江安县底蓬镇底蓬村大豆山组、五斗秋组,吉庆村老章沟组,金银村青杠咀组;五矿镇金星村金星组、联吉组、联盟组,盐井村新龙组;仁和乡桂花村红石坎组;红桥镇联盟村水竹塆组;留耕镇黄龙村松林组;蟠龙乡合口坵村合口坵组;怡乐镇关口村斑竹湾组,公平社区公正组;迎安镇安宁村千金榜组;铁清镇新柳村共和组;大井镇大井村老屋基组;大妙乡建塘村合油坪组;桐梓镇踏水桥村陈家山组;水清镇解放村大房子组、吴家塆组。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六、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安置农业人口数
七、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
联系人:胥健、吴孟良 联系电话:2639512(办)、15983119868(胥)、13890972379(吴)
八、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安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