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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株桢楠树,牵扯出江安这样一桩“往事”

 楼主| 发表于 2024-3-14 0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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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检察护航“绿美江安

又是一年植树节,在江安县大井镇连天山国有林场,检察官们前几年种下的桢楠幼苗葱葱郁郁,已有两米多高了。2023年植树节栽种的新苗也长势喜人,在阳光下频频点头,像是在向春天致敬。
近年来,为守护这方绿水青山,展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检察力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践行绿色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依法办理危害国家珍贵植物的公益诉讼案件,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的植树节,要从5株桢楠树说起。

2020年12月的一天下午,马某某、游某某二人邀约一起到江安县怡乐镇某村购买张某某老屋基旁边自留山处的5株桢楠树,并联系泸州买家王某,将桢楠树倒卖。期间,王某安排梁某某驾驶货车运输桢楠树,并将其他地方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梁某某,企图在遇到检查时应付过关,被人举报后案发。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核实,对马某某、游某某等人出售、采伐、收购、运输等危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公告后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判,判决马某某、游某某三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5489元,即每人承担4248.20元,用于其他组织代为修复生态。

检察官说法
野生桢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必须进行修复。为此,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在江安县大井镇连天山国有林场设立了检察公益林,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林竹局、国有林场等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对生态进行修复。2021年以来,我院共办理4件11人滥(盗)伐林木案件,在生态受损地或补植复绿基地共补植树木近100亩2500余株,苗木价值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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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检察担当,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坚持以守护江安绿水青山为己任,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有力推进江安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生活更美好!

来源: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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