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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1日晚9时许,宜宾大溪口立交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共享汽车突然冲过防护栏到马路对侧,与一辆行驶中的白色别克轿车和一辆电瓶车相撞。相撞后,共享汽车几乎变形,别克轿车受损程度也不轻。
事故发生后,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取证发现共享汽车驾驶员李伟(化名)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车祸视频-
2018年12月24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认定李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4日,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方面,由于肇事方为共享汽车;另一方面,被撞的别克车和电瓶车主网上发帖子伤势似乎不轻。此事引起民众激烈的讨论,网上各种声讨!
基 本 案 情
被告人李伟于2012年10月9日取得驾驶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9日止,准驾车型为C1D。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李伟酒后驾驶川Q2585J小型轿车,行驶至叙州区宜威路大溪路口立交桥撞倒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逾越道路中心双黄线,与陈某驾驶的川QBK910小型轿车(搭载:熊某、陈小某)相撞。
致使该车尾部撞倒王某驾驶的由宋家方向往宜宾市方向行驶的川Q182699超标电动 自行车, 造成李伟、陈某、熊某、陈小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现场视频-
经依法提取血样由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7.86mg/100ml。2018年8月6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陈小某、王某三人为轻伤一级。
2018年8月15日,宜宾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王顺某承担次要责任,熊某、陈小某无责任。
审 理 结 果
被告人李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被告人李伟坦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部份损失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 件 分 析
1、本案中,李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86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李伟属于醉酒驾驶车辆,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2、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伟虽然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三名被害人经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未有人构成重伤,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宜宾维他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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