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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 江安县城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置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其他学校在接收非本施教区儿童、少年入学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东城小学、西城小学、南城小学、西江小学、春晖小学、长江学校、汉安中学。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实行符合条件、服从志愿,分批次、一次性安置原则。申请人若放弃安置学校,将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第三章 安置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安置对象为:进城务工人员、投资(经商)人员、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 第六条 随迁子女的安置条件如下。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亲或母亲务工半年以上且需继续务工至少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务工的真实性)、父亲或母亲居住证或已办理居住证的证明(下同)、固定居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须于2018年3月30日前签订,且用工期限至少为1年。 (二)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母在城区投资或经商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居住证、经营场所近期照片。营业执照须于2018年3月30日前取得,经营者姓名与户口簿父母姓名一致。 (三)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需具备下列条件:父母在城区购房的房产证或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居住证。房主姓名须与户口簿父母姓名一致。 第四章 安置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在招生公告规定时间和地点提出入学申请,并明确申请就读学校,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所就读学校。各类人员根据安置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所有材料均现场查验原证并交A4纸复印件。对不符合安置条件、提交材料不齐的不予登记。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置申请材料:①劳动合同(必备);②社保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为其购买);③居住证(必备);④租房合同或房产证(必备);⑤户口簿(必备)。 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安置申请材料:①营业执照(必备);②居住证(必备);③经营场所近期照片(必备);④户口簿(必备)。 购房入住人员随迁子女安置申请材料:①房产证或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必备);②居住证(必备);③户口簿(必备)。 第八条 登记报名后,对各类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外公布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对提供虚假材料或申请两所及以上就读学校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安置资格,已经入学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将安置学校招收施教区适龄儿童后的富余学位,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实行符合条件、服从志愿,分批次、一次性安置。 第十条 随迁子女就读安置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第二批次: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批次:仅提供了劳动合同、居住证、固定居所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具体安置办法。 随迁子女只能参加申请就读学校的安置。在各校分批次安置过程中,该批次人数小于该校富余学位时,直接安置到申请学校就读。如该批次人数大于该校富余学位时,则抽签确定安置就读人员,同时下一批次不再安置。 实行两轮抽签法,第一轮由该批次所有申请人按登记顺序依次抽签确定就读安置抽签排号顺序;第二轮再按排号顺序依次抽签确定是否安置就读。 在两轮抽签中,均必须由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1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场抽签。确因各种原因需委托他人抽签者,必须持随迁子女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随迁子女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方能参与抽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在各校校门口及江安教育网等媒体对外公示安置入学人员名单。县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831—2622778。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相关学校要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规矩意识,强化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城区相关学校要成立随迁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任成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期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江安县教育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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