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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人眼里 家,或许是地狱或心牢 只因承受了精神或身体上的施暴 …… 近日, 江安县发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以来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叫停了家庭暴力,维护了受害妇女合法权益,为家事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和创新积累了经验。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6日,江安县法院水清法庭受理了原告陈某(女方)诉讼被告赵某某(男方)离婚纠纷一案。在得知陈某系11月5日因遭家暴才提起诉讼后,法庭干警主动向陈某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陈某当即表示需要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其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 经审查,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江安县法院遂依法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2017)川1523民保令1号。 法院干警向涉案当事人赵某某宣读并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告知赵某某如若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江安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要求协助监督赵某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赵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义务,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陈某在领到裁定书时表示“我的人身安全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下我终于可以松口气了,可以放心大胆的打离婚官司了”。 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法律依据来源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 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 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 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 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远离家暴,我们一直在行动 打造妇联体系“维权地图”:将县、乡镇、村(社区)妇联维权站(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反家暴报警点的位置、电话公之于众,方便妇女同胞及时有效得到妇联维权帮助。 江安县妇联创新介入家事调解:2017年2月,建立了县法院“家事调解室”与县妇联“妇女儿童之家”对接机制,建立特殊案件会商机制,建立家事审判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并将部分优秀的妇联干部选取为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 发出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2017年2月,江安县开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以来江安辖区内的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当暴力发生时 绝不示弱 重视第一次家庭暴力,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家庭暴力。 及时求救 暴力发生时,及时向妇联、社区等相关基层权益部门求助,由他们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施暴行为,劝告直至劝诫施暴者。 全国妇联维权公益热线12338 报警 拨打110报警,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行为,必要时对施暴者实施治安处罚。 心理疏导 如果施暴方暴力行为是因为心理问题引起,应该寻找心理医生帮助。 追究施暴方法律责任 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到家庭暴力鉴定中心或 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让我们通过短片一起来读懂《反家庭暴力法》 结婚证不是家暴许可证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 来源:江安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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