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宜江动(罚) [2017]004号
| 关于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生猪)案 | 曾某 |
|
| 2017年7月15日早上六时三十九分,执法人员杨金生、晏明才、在江安县迎安镇农贸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曾某销售的猪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查该批猪肉是曾德兵于2017年7月 13日从迎安镇的柏杨村老院子组姓陈的一家农户那里购买了头活猪,于7月15日早上宰杀后拉到迎安镇农贸市场上销售,运输前未向迎安镇畜牧水产站申报检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建议立案查处。 | 经查当事人曾德兵为违法行为本人。 当事人曾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错误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是首次违法,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0条第一款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货值1.5倍的罚款:356.4 元。 经现场检疫,该批猪肉补检不合格。
| 已于2017年07月19日主动履行 | 江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07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