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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和《关于印发<江安县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组通〔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经川安社区党总支调查核实、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镇党委慎重研究,对我镇失联党员刘铁春、唐维夫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刘铁春,男,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生于1972年1月,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党员。唐维夫,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生于1955年11月,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党员。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与党组织失联长达9年,2015年在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过程中,川安社区党总支几经周转与两位同志取得联系,多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两位同志没有回转之意,仍然拒绝缴纳党费,党性缺失,要求退党。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2016年8月14日,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应到25人,实到22人,22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党内除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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