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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报!需注意这些事项!

 楼主| 发表于 2024-8-27 10: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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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再次申报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各社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按照《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开展2024年江安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再次申报工作。现将具体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

二、申报范围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救援机构进行申报,2024上半年已经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单位,本次不用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的名称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五)《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六)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四、申报所需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将原件报送至江安市民中心消防窗口,联系人:肖诗嗣,联系电话:0831-2629895。

附件:1.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江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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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江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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