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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楼主| 发表于 2024-6-23 11: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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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四川省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来访、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涉毒举报案件。第五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或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向宜宾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市公安局按程序指定相关机构受理。第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宜宾市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按要求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全市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生产、加工或制造毒品厂(点)的,每案奖励2万元至20万元,奖励金额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进行认定。(二)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每案奖励1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进行认定。(三)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的(以海洛因为基准进行折算):缴获10克以下,奖励1千元至5千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千元至1万元;缴获5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至2万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至10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奖励不少于20万元并视情增加奖励金额。(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缴获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千元;缴获5千克以上,视情奖励2千元至20万元。(五)举报非法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毒品替代物的,根据缴获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毒品替代物的数量,每案奖励2千至2万元。(六)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根据情况奖励2千元至1万元:1株以上50株以下,奖励2千元;50株以上500株以下,奖励5千元;500株以上,奖励1万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查处1人奖励2000元。(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根据情况奖励1千元至5千元:种子1克以上50克以下或幼苗1株以上50株以下,奖励1千元;种子50克以上500克以下或幼苗50株以上500株以下,奖励2千元;种子500克以上或幼苗500株以上,奖励5千元。(八)举报涉毒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在逃人员视情况奖励1千元至5万元。(九)举报公安机关悬赏通缉涉毒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按照悬赏公安机关奖励程序和金额奖励。(十)举报吸毒人员的,每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1人,奖励500元。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千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十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1人,奖励1千元。(十二)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十三)外卖平台送餐、闪送、货拉拉、网约车、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等举报涉毒线索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奖励外,可视情予以额外奖励。(十四)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十五)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50万元。(十六)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统筹管理。直接向宜宾市公安局举报且由宜宾市公安局指挥侦办或者宜宾市公安局转发到各县(区)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重大案件线索,由宜宾市公安局承担奖励经费,负责审批并发放;各地自行受理的案件线索兑现奖励资金由同级公安机关保障。第十二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放奖励的机关领取奖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宜宾市公安局直接兑现奖励举报的,按照《宜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程序办理。奖励资金的支付由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受理单位或查处(破)单位的同级地方财政保障,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宜宾市公安局:110宜宾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08312228339翠屏区公安分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8239099叙州区公安分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6200832南溪区公安分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3320893江安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2626097长宁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4622147高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5421498珙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4312154筠连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7680531兴文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8825059屏山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08315721104三江新区公安分局:08313621810信件举报地址:宜宾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邮编644000附件: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附件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1克 毒品=0.01克 二氢埃托啡;1克 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可卡因;2克 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5克 罂粟籽(种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剂);10克 氯胺酮;20克 美沙酮、鸦片、度冷丁针剂;40克 曲马多、γ-羟丁酸;100克 丁丙诺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1000克 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2000克 阿普唑仑、恰特草、大麻叶、大麻烟;4000克 咖啡因、罂粟壳;5000克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10000克 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1千克 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 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2千克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4千克 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10千克 醋酸酐;2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50千克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100千克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麻黄草;500千克 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亚砜、四氢呋喃、氢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酸酯、邻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类、苯甲酸乙酯、氯代环戊烷、溴代环戊烷、碘代环戊烷、γ-丁内酯、氢气(钢瓶装)、氯化氢气体(钢瓶装)、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氢化钠、硼氢化钾、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氢碘酸、红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苄。
来源:宜宾禁毒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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