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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楼主| 发表于 2024-6-13 09: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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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江安县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管理,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4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是指用于《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殡葬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承担。丧家在县殡仪馆内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的项目费用由丧家与江安江南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结算。

第二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免除对象为:
1.具有江安县户籍居民;
2.江安县境内全日制学校的非本县户籍学生;
3.驻江部队现役军人、非江安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在江安县居住并取得《江安县居住证》的人员;
5.在江安县境内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6.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免除条件为:
1.免除对象死亡后,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治丧并在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2.免除对象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直接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3.农村的免除对象在农村家中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第四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免除项目为: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480元/具:指到逝者亡故地点的普通殡仪车接运费,及江安殡仪馆到南溪火化往返运费。
2.遗体抬移费120元/具:指到逝者亡故地点抬遗体,在殡仪馆内抬遗体,送到南溪火化抬遗体。
3.卫生纸板费200元/具:指装遗体的纸板及洁具袋、接运地场地消毒。
4.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指遗体存放集体冷藏柜或冰棺费用,按天数计算,1天200元,2天400元,3天600元,最高不超过3天,不足1天算1天。
5.普通炉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680元/具:指使用平板型扒灰炉火化遗体。含红白绸费34元,火化证10元,遗体洁具袋费40元,遗体常规消毒费24元,遗体抬移费65元,卫生纸板费22元,正常死亡遗体简易化妆费40元。
6.1年的骨灰寄存费80元/年:指按免费提供1年的最基本骨灰寄存服务(含骨灰寄存证工本费15元)。
7.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坛)费100元/个:指提供最简易骨灰盒(坛)。
8.生态安葬奖补1000元/具:指对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免除,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第五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1.申请:符合免除条件的对象,由丧家或者单位指定丧事经办人到江安县殡葬服务站办公室填写《江安县普惠型惠民殡葬免除项目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丧事经办人须对惠民殡葬免除费用项目逐项核对,填写实际发生应免除的费用,然后签字盖手印并相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①江安县户籍居民,需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或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②江安县境内全日制学校的非本县户籍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③驻江部队现役军人、非江安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提供所在部队或部队干休所出具的身份证明;④在本县居住并取得《江安县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江安县居住证》;⑤在江安县境内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⑥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⑦火化证复印件(核对原件);⑧丧事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核对原件);⑨江南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惠民殡葬服务发票;⑩如选择申请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还需提供江安江南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

2.审核:江安县殡葬服务站工作人员在收到丧事经办人提交的《江安县普惠型惠民殡葬免除项目标准审批表》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亡者死亡证明、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户口簿原件、惠民殡葬服务发票及其他相关证件等逐一审核签字留存,县殡葬服务站工作人员每月23日前将上月23日后至本月收集的申报资料明细表送县殡葬服务站站长、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

3.审批:江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在每月25日前,对本月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财务处按程序拨款。

4.资金拨付:丧家应享受的惠民殡葬免除费用先由丧家垫付给江安江南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县民政局按有关程序审核后将丧家垫付的惠民殡葬免除费用拨付到丧家提供的银行卡的账号。

5.票据:江南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惠民殡葬服务发票和丧家自主选择项目费用的发票必须分别开具,惠民殡葬服务发票必须载明每个免除项目名称和费用明细,不能在发票上填写一个总的项目名称和总费用。

第六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审核、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刻意刁难,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耐心做好政策解释。

第七条  县民政局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的发生。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只能用于殡葬服务的专项补助,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江安县普惠型惠民殡葬免除项目标准审批表.doc撰稿:江安县民政局

来源:江安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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