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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 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楼主| 发表于 2024-5-26 10: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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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读者:江安县司法局 黄星宇诵读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三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江安县司法局四面山司法所黄星宇,江安县司法局司法电台开播啦,我们这个节目的宗旨是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我们将在每期的节目里推出一个案例,让大家在听案例的过程中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今天我为大家推送的关于未成年人打赏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

那么,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打赏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张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5949.87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该4笔交易记录发生在2022年4月19日21时07分53秒至2022年4月19日21时30分00秒。

原告认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原告手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达到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其他游戏点卡网络经营者充值及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充值款5949.87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宝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949.87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张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949.87元。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本案裁判结合原告女儿在相近时间内其他充值打赏行为等情况,认定案涉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被告应当返还充值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来源:江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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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穿云箭的剑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请问你是司法所黄法官吗?
2024-5-28 11:46:42 回复 来自江安橙乡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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