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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楼主| 发表于 2024-4-19 1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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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居民;长期居住本地的市外户籍居民,本市职高、大中专学校的市外户籍在校学生。医保基金构成为:单建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及参保缴费方式
(一)每年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国家每年统一向社会公布(2024年普通居民个人缴纳38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进入待遇生效期的不予退还。

(二)缴费方式:1.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集中缴费期过后,①居民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医保关系无间断转移、保外就医等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②对居民医保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特困、低保、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③未在集中征缴期及时参保缴费的普通居民,由村社干部认定后,提交医保部门复核,再通过特殊缴费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自缴费当月起6个月(不含)后享受医保待遇。2.普通居民可自主到各银行柜台或自助终端机为本人或他人缴纳,也可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居住在农村居民可通过村委会配备的POS机缴纳。3.特殊困难群体2024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①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一、二级残疾人员、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全额代缴;②城乡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75%、个人缴纳25%;③已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25%、个人缴纳75%。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下列各项累计计算全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一)门诊就医待遇:1.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一类疾病报销比例70%,年度内限额1000元;二类疾病报销比例70%,年度内限额3000元;一、二类疾病最多可认定5个病种,每增加一个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增加100元,最多可增加400元。三类疾病报销比例75% ,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的报销比例为77%,年度内限额与其他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合并计算。2.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全年累计可报销150元,不能家庭共用。年度限额内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跨年不结转为个人使用。3.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余额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使用高值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余额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超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的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4.两病待遇:两病是指单纯性高血压和糖尿病。其待遇标准为每就诊一次,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累计报销限额高血压病为200元、糖尿病为3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在市内转院的,由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起付线实行补差;由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的起付线按最高标准只收取一次。首诊直接到市内三级医院或由一级及以下医院直接转三级医院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且报销比例在同等基础上降低10%(急危重症和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类别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元)急诊抢救或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其他临时就医类型报销比例(%)一级及无等级医院200852007565二级医院400754006555三级医院90055900省内三级55跨省三级45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江安县)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免备案地区参照执行。其中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材料费单价在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和进入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直接进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单价在400元-50000元之间未进入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应先自付一定比例(见材料费用先行自付表)后再按规定报销,超过5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材料费用先行自付表单价(元)范围
  (按价格)  先行自负比例类别400元〈单价≤1000元15%乙类1000元〈单价≤3000元25%乙类3000元〈单价≤5000元35%乙类5000元〈单价≤10000元40%乙类10000元〈单价≤50000元45%乙类单价>50000元以上的按50000元支付45%乙类

(三)生育待遇: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每增加一个婴儿补助金额增加2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助金额的,按实补助。病理剖宫产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报销,不再享受定额补助。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一)缴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每个参保居民缴纳(2024年为68元),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费用及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实施分段报销、累加计算,个人承担在14000-40000元之间的费用报销60%,40000-60000元之间的费用报销66%,600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82%,全年无封顶线。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此基础上首段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同等基础上提高5%。五、医疗救助特殊困难群体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按下列标准进行救助。救助类别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元)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元)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特困人员01001000低保对象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5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0门诊慢性病、重特殊疾病及住院救助特困人员010035000低保对象0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5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50倾斜救助规范转诊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5020000六、城乡居民住院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员因病在四川省内和其他免备案地区(贵州省全域、重庆市全域、云南省省本级、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市、昭通市、楚雄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入院后至出院前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所住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申报手续,出院时直接在医院办理报销手续(含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只付给医院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病在省外(免备案地区除外)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至出院前采用线上备案(包括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或电话联系县医保事务中心备案(咨询电话:0831-2621064、2639187),也可到县医保事务中心大厅或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进行现场备案,备案成功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所住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申报手续和出院手续并报销医疗费,只付给医院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保电子凭证因故不能使用,可打电话(0831-2638264)申报处理。

(三)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凭出院证、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必要时应提供每日费用清单)和医疗机构统一发票原件到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医疗费,并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属于意外伤害的还须提供外伤承诺书和住院病历复印件;也可在本村(社区)医疗保险定点卫生站(室)、镇卫生院和县医保事务中心窗口提交上述资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咨询电话:0831-2623160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咨询电话:0831-2621064、0831-2639187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0831-2624393

来源:江安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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