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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村土地流转意见

发表于 2014-11-20 22: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西藏 IP属地: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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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村土地流转意见:流转土地须用于农业生产
2014年11月20日 19:02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
  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解读: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基础
中国证券网讯 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其次,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总之,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体现了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
土地制度改革不是动农民“奶酪”
2014年10月20日 18: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乔金亮
日前,中央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实现“两权变三权”。可以说,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特征的新型农地制度是一项政策突破,也是一项重大创新。
  这个突破意味着什么?多数人认为,“三权分置”、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后,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使农民有了更多“以地生财”的机会。但有人担心,土地流转会不会导致一些人打农村土地的“歪主意”,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会不会造成“圈地运动”。还有人疑问,鼓励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会不会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到底应该怎样理解这项改革?
  先看所有权。“三权分置可能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这种担心是没有依据的。从法理上看,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所抵押或流转的只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并不会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即使出现抵押风险,所转移的也只是土地经营权(通常是所抵押土地的约定产出),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转移,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三权分置”探索已在许多地方展开,受到了当地农民欢迎,取得了良好效果。
  再看经营权。放活经营权的核心是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既能使愿意种地的人获得更多土地经营权,也能使有承包地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享受到流转收益。近年来,农村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一些地方出现耕地撂荒、“有田无人种”现象,不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粮食产量。按照之前的制度设计,这些土地通常只能租给村集体其他农户,阻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向种田能手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目的在于鼓励规模化发展粮食生产、实现现代农业。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连接点就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多种新型主体共同发展的经营方式创新,可以优化农村土地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
  再看承包权。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强行推动,片面追求流转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突出。因此,土地制度改革既要鼓励创新流转形式,又要通过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同时,为防止工商企业下乡引发“非农化”和损害农民权益,还要明确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近一年来,“农地入市”这个词频频出现在各类报道和文章中。其实严格来说,这个提法并不准确。“农地”的概念很广泛,笼统地讲“农地入市”会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所有农村土地都能入市。事实上,在农村土地中,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有入市资格,耕地、宅基地等都不行。所谓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从事二、三产业的土地,但即使是这部分土地,也只有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才能允许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打农民的“歪主意”,不能动农民的“奶酪”。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经济日报记者 乔金亮)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410/20/t20141020_3738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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