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1-15 0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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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的,转载过来,希望有关部门看到能辨明事实,公正处理。此文责任与本人无关
紧急请求江安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抓捕涉嫌“诈骗公私财物罪”
标的近百万元的苍蝇团伙
并慎重恳请江安县人民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本举报如不实,愿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举报联系邮箱:vjhfj@126.com
案情简介:
去年有7个当事人起诉一被江安县人民法院拍卖了的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很大一部份人趁浑水捞鱼近100万元。
知道这些浑水捞鱼真实情况的审判人员姚某,在向7人发举证通知书时,就“抛砖引玉”要求所有原告撤诉。
其中6人悟出了姚撤诉的“内函”,分别就私下做姚的工作和向姚讨教。最后,6人被姚授意去请律师。而法律规定:审判员是不准与当事人介绍律师的。而另一蠢货就不请律师。
而那些请了律师的人,却并不是为自己请,而是为被告请——理由是:公司早垮了,法人代表长期游荡在成都,不来应诉。姚要这些人出油费,去成都找公司法人代表。至于油费,每人少则600元;多则2000元,据说这些人出了有6000多元油费。而其中一个蠢货开始出了600元油费,可姚连收条也不打一个。于是这个蠢货就提出撤回所出600元油费。据说这个蠢货至今也没收回这600元油费。
据说:江安在全市盛产“勾兑律师”——而这些人被审判员介绍的律师,就是一个出了名的“勾兑律师”!由此,一个名叫涂坚强的“律师”浮出了水面。
茫茫大成都,到哪里去找法人代表呢?
原来,7人中有一人本是这个公司仅存在了一年半的工地伙食团团长(实际上伙食团每天只有的六、七个人吃饭),这个伙食团长(2009年至2010年间)的工资每月为600元。可这个伙食团长与法人代表是很亲的哥们,他就能在成都找到法人代表。这个伙食团长就是[2013]江安民初字第133号的“原告”,通过“调解”,伙食团长获得了172427.5元的“工资”赔偿。
这个人在本案中特活跃——据说,6个人的油钱和公司即被告的“律师”费(17000元),全由此人收集交审判员和“勾兑律师”的。可姚和“勾兑律师”连收条也没出一份。而法律规定:收取代理费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请想想:这些人在姚的指点下不惜花钱去为被告请“勾兑律师”来对抗他们,这不显得很离奇吗?换一种说法就是:这些人去打一个敌人,却又花钱为敌人请雇用军来与自己对抗——世界上有这样的战争吗?
而且,这么多“油钱”和“律师费”,作为指点人姚某,能说清这笔数字的最终去向吗?
作为姚审判员是知道并且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无钱请律师时,人民法院可为其指定或安排律师为其辩护。可这是民事案件啊!而姚岂有不懂之理?!
说穿了,6“原告”花钱表面是为被告请,实际上完全是为自己“胜诉”浑水摸鱼而请的“勾兑律师”,全是姚和“勾兑律师”的精心安排。——说白了,这帮由审判人员和“勾兑律师”及伙食团长共同设计的“调解”闹剧,实是现阶段混进司法队伍中的一小撮苍蝇长期鱼肉百姓,鱼肉法律,让弱势群体活得没有尊严的的司法败类的咄劣表演!对这样的败类,必须铲除之!
敢问:如此审判,经得起事实、不,特别是法律的检验吗?
如此司法闹局,是怎样收场的呢?
每一趟罪恶的火车都有罪恶的货物!
在姚和“勾兑律师”及伙食团长的无数次密谈后,这趟罪恶的“火车”最后卸下了令人啼笑皆非的“货物”——
姚和“勾兑律师”与6人进行了完美的“调解”——伙食团长的一个小哥们,一个从没在公司上过一天班的人,即:[2013]江安民初字第140号的“原告”,通过“调解”竟获得了80000元的“工资”赔偿!
一个姓杨啥中的公司副总,以前曾是一乡下村民,在公司辉煌时,每天从宜宾打的士到工地上班,被公司法人代表掏钱在宜宾市南岸买了120平米的房子赠送——而这样一个人,也通过“调解”获得了10万元的“工资”赔偿!!
更有一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半的人,此人因为公司老总鞍前马后地跑,最后竟通过“调解”获得了90000元的“工资”赔偿。
尤其更荒唐的是:那个拒出油钱更不出“律师费”的蠢货,在一审就被判决驳回起诉,输得一踏糊涂!
而这个“蠢货”后来把官司打到二审时,这个“勾兑律师”却不代表公司来应诉。但这个“蠢货”同样被二审“维持了”姚的判决!严格讲来,这个“蠢货”被不公裁判搞死了。据说:这个“蠢货”发誓要把此案翻过来!并在恰当时候,把证明和戳穿一审、二审上下呼应,故意把证据放在一边,故意枉法判决的上诉状和所有证明他才是公司职工的证据发上网,进行维权和无情揭露!
试想一下,假如这个蠢货一开始也配合姚,不为区区600元“油费”较真,同时也出过一千或两千元“律师费”,这个蠢货的案子不就“调解”胜诉了吗?足见,姚某和二审的判决,是多么的荒唐!多么的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如此司法苍蝇,必将在席、李的反腐铁拳下,最终被人民、被法律追究!
综上:此案在姚某人的操弄下,再由江安臭名昭著的“勾兑律师”与伙食团长配合的“审判调解闹剧”所产生的怪胎案件,是根本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无情检验的!!!
无论姚和“勾兑律师”及伙食团长如何高明,如合配合得天衣无缝,但事实就是事实,法律是无情的!!!
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已构成了妨碍司法罪。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诈骗公私财物罪和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同时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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