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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记者从市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到,为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简证便民”专项行动,7月26日,我市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宜宾市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22项,并要求不再保留其他所有村(社区)证明事项。经初步统计,此次集中清理以后,全市至少已取消村(社区)证明事项469项,进一步减轻了基层群众和村(社区)组织负担。 《通知》对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提出了三点要求: 自即日起,凡未列入《清单》的村(社区)证明事项,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要求群众再提供,任何村(社区)也不得擅自开具相关证明事项。今后,如确需新增或调整村(社区)证明事项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县(区)、临港开发区、相关市直部门(单位)要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对列入《清单》的22项村(社区)证明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及时制定服务指南,并于2017年8月20日以前对外公布。
要将列入《清单》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统一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集中、规范、高效办理,并明确相对固定的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22项包括: ▼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接补助申请审批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购买燃油代步车发票遗失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收养登记中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证明、省“两癌”贫困妇女登记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家庭关系证明、享受社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亲属关系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在家死亡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证明、推荐辩护人证明、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证明、住改商证明、不动产的坐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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