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7-2-21 1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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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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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曾某、黄某平因在禁渔期内到长江电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
2016年2月22日,宜宾市畜牧水产局、宜宾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宜畜函[2016]22号《关于长江流域宜宾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禁止在宜宾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
2016年3月7日,翠屏区人曾某、黄某平碰头商议,到宜宾市翠屏区长江水域用电击方式捕鱼吃。当晚8时许,曾某与黄某平携带电瓶、升压机、头灯等工具,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瞌睡坝长江水域,曾某负责手持电瓶、升压机电鱼,黄某平负责捕捞被电晕的鱼。当晚10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报案后,赶到案发现场将正在电鱼的曾某、黄某平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河鱼1.8公斤。
曾某、黄某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2016年3月8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查获的1.8千克河鱼全部放生长江水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平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曾某、黄某平用于作案的电鱼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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