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楼市

本版块未设置版块简介!请后台版块编辑添加。
  •  2913帖子
  •  26747讨论
  •  319关注

如何取出自己的公积金 会影响贷款买房吗?

发表于 2016-8-15 0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2248 0
[摘要]过去很多人为了提取公积金,不惜做假合同、开发票,不考虑以后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事情。那么,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很多人都需要了解。

不管是作为现金的支付还是作为租房的一个补贴,公积金都可以为日常的生活节省一笔开销。过去很多人为了提取公积金,不惜做假合同、开发票,不考虑以后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事情。那么,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很多人都需要了解。
今年一月份,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称: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2、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3、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怎么提取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住房公积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办理部分提取后,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其中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办理部分提取后,管理部需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付款时间和方式
提取款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持本人证明可通过管理部进行查询。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自《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中明确的“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均为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采取转入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银行账户转付。在职工同意后,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且需要经管理部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有哪些?共十六家银行被认可、分别为: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建设银行。注意,不是所有这些银行的卡和存折都可以使用,部分对卡号位数及开头数字均有要求。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不光可以在买房时,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只要满足提取要求,也可以作为现金提取出来。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去选择以什么形式去提取自己的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之后有什么影响
不少市民在之前买房的时候提取过公积金,那么,如果今后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会受到影响吗?
据悉,如果您卖掉现有房产,并且只是提取过公积金,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名下无房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首套房贷的标准办理。但是,如果您爱人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虽说您自己提取公积金不占用公积金贷款的名额,但是由于整个家庭之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同时这也是购买的二套房,属于二套房贷,首付最少6成。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和提取公积金贷款是无关的,也就是如果要想按照首套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是(家庭)名下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但是,虽然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但是对于公积金贷款也是同样有影响的;最直接的就是影响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以商品房为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款到60万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90平以内的不超过8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更多房产知识,点击这里>>
买房QQ:423517715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我是江安人,我爱上江安橙乡网。欢迎大家加我好友噢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期待您打破宁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宜宾市江安橙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删帖申请 | 

广告/投诉热线:0831-2620800

法律顾问: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 陈一男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ICP编号:蜀ICP备20010192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231530

川公网安备51152302000146号

电子营业执照

发布 联系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