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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周知!江安发布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通告

 楼主| 发表于 2024-7-24 14: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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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单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40248—2021)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施工期间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动火作业资质把关企业(含社会个体经营、个体从事电气焊承揽人员)电气焊工切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任何单位、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聘用、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工切割作业。

二、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备案施工期间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单位(场所)的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并签署包括作业资质、现场管理、安全交底等内容的《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三、严格动火区域管理需要动火、动焊作业的区域,要采用不燃材料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坚决防范事故情况下火势通过横向桥架或竖向管井蔓延。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涉及外墙保温材料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等进行动火、动焊作业前,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后,应派员现场指导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查验作业环境是否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对发现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一律不批准施工作业。

四、严格作业现场管控单位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好动火危害因素辨识,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设立监护人员并保证作业过程中的现场跟踪监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作业后,必须关闭火源、电源,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施工现场无隐患后方可离开。责任单位要加强动火等作业现场管理,建立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后,应按预案要求,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五、严格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明火作业管控同一建筑、空间分属不同单位管理、使用的场所,“三合一”场所、商住混合的生产经营场所,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除严格履行报告、审批、备案、防火分隔、持证上岗等要求外,还应对同一空间、同一场所内的其他单位进行告知。

六、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明火作业安全责任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施工及动火、动焊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审批范围、程序等内容。严禁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动焊作业,在非使用、营业期间确需动火、动焊作业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

七、严格动火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各企业、单位、场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作业的,要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特此通告江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7月24日

来源丨江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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