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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江安法院通过微信建群线上化解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24-7-22 10: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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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调解化解纠纷微信建群当场履行
7月17日晚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法庭熊彩霞法官坚持柔性司法理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圆满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2023年2月,被告杜某某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二人口头约定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杜某某未归还借款。后吴某某一直催促杜某某偿还借款,杜某某偿还了21000元,但仍有4000元未偿还。今年4月,多次催促无果后,吴某某向江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法院向杜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后,杜某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说愿意接受调解。熊法官多次向双方打电话,循循劝导,在调解中逐步还原借款的事实以及金额,经过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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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晚上8点多,为了高效化解纠纷,经过双方同意,熊法官与吴某某、杜某某建立了微信群,在熊法官的见证下,杜某某当场向吴某某转款4325元,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法官居中调解,原、被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通过微信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也明确表示撤回起诉,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熊法官在此也温馨提示,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常见,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同学之间都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借钱不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借款时,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的主体、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资金给付方式、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利息等约定。即使碍于情面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要保留交付依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江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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